[公告] 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公告財務報表作業原則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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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acher02 - 總務處公告 | 2020-12-02 10:00:51

一、本作業原則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作業原則所稱公立學校,指各級政府設立之各級學校;私立學校,指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各級私立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指預算編列之政事別歸屬教育支出之教育館所。 三、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設立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及學校財團法人與私立學校附屬機構,應依本作業原則辦理財務報表公告。 四、本作業原則所稱財務報表,指會計月報及決算書表。   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設立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公立學校與其他教育機構應分別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及直轄市政府主計處規定之書表格式編製財務報表。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依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以下簡稱一致規定)所定書表格式,編製財務報表。 五、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設立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公立學校與其他教育機構,應於規定期限編製會計月報及決算書表,並分別於完成後三日內及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於直轄市、縣 (市) 政府、學校或機構之網站公告。 財務報表編報期限及應公告之表件,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與直轄市政府主計處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辦理。 決算書表之金額,經審計機關修正者,應於審計機關審核報告公告後一個月內修正並重新公告。 六、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於規定期限編製會計月報及決算書表,並分別於完成後三日內及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於學校網站公告。私立學校附屬機構決算書表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於學校及附屬機構網站分別公告。 財務報表之編報期限應依一致規定辦理。會計月報應公告總分類帳各科目彙總表;決算書表應公告會計師查核報告(包括財務報告及查核附表)及一致規定所定之各類決算表,其餘得視實際需要,依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辦理。 會計月報金額有修正者,應於修正完成後於三日內重新公告。決算書表之金額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修正者,學校應於收到修正函後一個月內修正並重新公告。 七、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機關網站,公告公私立學校與其他教育機構公告財務報表之網址。 八、公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決算書表於學校或機構之圖書館 (室) 公開陳閱連續達三年以上;上開報表之決算金額,經審計機關修正者,應於審計機關審核報告公告後一個月內修正並重新公告。 九、其他教育機構無設立圖書館 (室)者 ,其公開陳閱決算書表之場所,得以閱覽室或其他場所代替。 十、私立學校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決算報告,於學校圖書館公開陳閱連續達三年以上。 十一、依本作業原則於網站公告之財務報表,會計月報應連續公告達一年以上;決算書表應連續公告達三年以上。公開內容如涉及個人資料,公開有侵害個人隱私之虞者,應予遮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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