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111學年度第二學期教師公開授課資訊
[公告] 學校推動數位教學方案說明
本校積極推動數位教學,要點如下:
1.每個學生都有平板,並可申請放學時帶回家使用。
2.培訓教師運用數位科技進行教學。
3.鼓勵教師運用各種平台與載具。
4.111.11.28第3節辦理數位化模式公開課。
[公告] 111學年度校外人士到校協助授課名單與授課內容
校外人士到校協助教學或活動:本校有舞蹈老師黃○仙,與陶藝繪畫老師黃○鶯2位固定到校協助授課或活動,2位課程與教材均已經本校審核通。
若有任何疑問,請洽本校負責單位-教導處。
[公告] 環境教育相關網站
澎湖縣環境教育資源網 http://env.phc.edu.tw/
教育部綠色學校夥伴網絡 https://www.greenschool.moe.edu.tw/
環境教育資訊管理系統 https://elearn.epa.gov.tw/default.aspx
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 https://elearn.epa.gov.tw/default.aspx
[公告] 111學年度上學期教師公開課一覽表
授課教師 | 授課日期 | 授課節次 | 授課班級 | 授課科目 | 授課地點 |
洪小惠 | 9/30(五) | 第6節 | 三年級 | 校訂-海洋 | 三年級教室 |
李慧菁 | 11/28(一) | 第3節 | 六年級 | 數學 | 六年級教室 |
洪至慈 | 10/7(五) | 第6節 | 四年級 | 英語 | 英語教室 |
莊文啓 | 12/2(五) | 第2節 | 二年級 | 生活 | 英語教室 |
陳怡文 | 11/7(一) | 第5節 | 六年級 | 校訂-戶外 | 六年級教室 |
楊文啟 | 12/12(一) | 第5節 | 五年級 | 健康 | 圖書室 |
[公告] 110下學期 教師公開課 總覽
【教專備觀議課-日程表(含授課科目及授課地點)】
授課教師 | 授課日期 | 授課節次 | 授課班級 | 授課科目 | 授課地點 |
謝家寧 | 3/8(二) | 第3節 | 五年級 | 自然 | 五年級教室 |
吳弦峰 | 3/8(二) | 第6節 | 五年級 | 體育 | 體育館 |
洪小惠 | 4/14(四) | 第3節 | 二年級 | 國語 | 二年級教室 |
陳怡文 | 4/15(五) | 第3節 | 二年級 | 走讀全球 | 英語教室 |
莊文啓 | 4/19(二) | 第1節 | 二年級 | 生活 | 二年級教室 |
才羽如 | 4/20(三) | 第3節 | 三年級 | 自然 | 三年級教室 |
[公告] 澎湖縣竹灣國小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要點
澎湖縣竹灣國小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要點
一、本校為規範校外人士協助學校教學或活動,俾維護學生權益,依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校外人士,指本校聘任、任用、僱用或以其他專案聘任之教職員工以外,進用或運用之其他人員。
三、校外人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校不予進用或運用: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
處罰。
(三) 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
(四)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五)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之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及同條第三項之情形者。
四、校外人士協助學校教學或活動前,學校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查詢。
五、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之課程,分為部定、校訂課程及非部定、校訂課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時,原授課教師或導師均應在場;其課程及教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部定、校訂課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之課程及教材,原授課教師應事先與校外人士討論,並納入本
校課程計畫,經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於開學前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網站或其他多
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二)非部定、校訂課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之課程及教材,原授課教師應事先與校外人士討論,並於二
週前提出申請表,由本校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小組成員包含行政人員、教師代表、家長代表)進行
審查,並以書面、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三)校外人士進入本校協助部定、校訂課程教學有臨時性需求者,學校應於課程開始一週前,準用前述
審核機制辦理。
(四)學生或家長申請閱覽本條所提相關教材者,本校應予提供。
六、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應遵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相關法規(如教育基本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如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定。
七、本校進用或運用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事先瞭解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之目的、宗旨及實施方式。
(二)明確告知校外人士本要點之規定。
(三) 符合各該教育階段學生成長及學習需求。
(四) 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
(五) 不得有商業或為其他利益衝突之行為。
(六)私立學校應符合教育基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
八、校外人士如為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本校應依志願服務法之規定,進行召募、訓練、管
理、運用、輔導、考核、保險及其他相關事項;志工並應遵守志願服務法之規定、志工倫理守
則及本校訂定之規章。
九、長期協助教學或活動之校外人士,由本校提供必要之職能訓練。
十、 本校應就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瞭解其實施成效,作為學校課程及教材規劃之參考。
十一、本校由教導處負責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及家長諮詢、申訴之相關事項,且申訴案件之處
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
長理由以書面告知申訴人。
十二、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違反相關法規或本要點規定者,本校應終止契約關係或運用關係,
並依相關法令處理。
十三、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