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竹灣國小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處理辦法
★相關法條揭示:
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
•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 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 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 為預防與處理性騷擾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之準則;其內 容應包括性騷擾防治原則、申訴管道、懲處辦法、教育訓練方案及其他相 關措施。
性騷擾防治法第22條:
•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 連續處罰。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5條:
•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之計算,包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並依被害人申訴當月第一個工作日之總人數計算。
• 前項受服務人員,指到達該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處所受服務,且非組織成員或受僱人者。
性騷擾防治準則第4條:
•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建立受理性騷擾事件申訴窗口。
• 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受理性騷 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規定處理程序及專責 處理人員或單位。
• 第一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並公 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防治性騷擾之政策宣示。 二、性騷擾之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 三、加害人懲處規定。 四、當事人隱私之保密。 五、其他性騷擾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