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1大冒險家冬令營活動,有興趣的請參閱
一、2021大冒險家冬令營,一起來動腦組積木、當導演、玩烘焙、踢足球、打籃球、跳舞蹈、小獸醫、小醫師、學防身歡迎您來體驗。
二、活動網址 http://www.sng.idv.tw 歡迎上網報名。
[公告] 第 7 屆 新住民及其子女築夢計畫報名簡章
一、活動目的
[公告] 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公告財務報表作業原則修正規定
一、本作業原則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作業原則所稱公立學校,指各級政府設立之各級學校;私立學校,指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各級私立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指預算編列之政事別歸屬教育支出之教育館所。 三、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設立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及學校財團法人與私立學校附屬機構,應依本作業原則辦理財務報表公告。 四、本作業原則所稱財務報表,指會計月報及決算書表。 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設立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公立學校與其他教育機構應分別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及直轄市政府主計處規定之書表格式編製財務報表。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依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以下簡稱一致規定)所定書表格式,編製財務報表。 五、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設立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公立學校與其他教育機構,應於規定期限編製會計月報及決算書表,並分別於完成後三日內及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於直轄市、縣 (市) 政府、學校或機構之網站公告。 財務報表編報期限及應公告之表件,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與直轄市政府主計處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辦理。 決算書表之金額,經審計機關修正者,應於審計機關審核報告公告後一個月內修正並重新公告。 六、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於規定期限編製會計月報及決算書表,並分別於完成後三日內及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於學校網站公告。私立學校附屬機構決算書表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於學校及附屬機構網站分別公告。 財務報表之編報期限應依一致規定辦理。會計月報應公告總分類帳各科目彙總表;決算書表應公告會計師查核報告(包括財務報告及查核附表)及一致規定所定之各類決算表,其餘得視實際需要,依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辦理。 會計月報金額有修正者,應於修正完成後於三日內重新公告。決算書表之金額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修正者,學校應於收到修正函後一個月內修正並重新公告。 七、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機關網站,公告公私立學校與其他教育機構公告財務報表之網址。 八、公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決算書表於學校或機構之圖書館 (室) 公開陳閱連續達三年以上;上開報表之決算金額,經審計機關修正者,應於審計機關審核報告公告後一個月內修正並重新公告。 九、其他教育機構無設立圖書館 (室)者 ,其公開陳閱決算書表之場所,得以閱覽室或其他場所代替。 十、私立學校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決算報告,於學校圖書館公開陳閱連續達三年以上。 十一、依本作業原則於網站公告之財務報表,會計月報應連續公告達一年以上;決算書表應連續公告達三年以上。公開內容如涉及個人資料,公開有侵害個人隱私之虞者,應予遮隱。
[公告] 竹灣國小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處理辦法
★相關法條揭示:
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
•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 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 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 為預防與處理性騷擾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之準則;其內 容應包括性騷擾防治原則、申訴管道、懲處辦法、教育訓練方案及其他相 關措施。
性騷擾防治法第22條:
•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 連續處罰。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5條:
•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之計算,包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並依被害人申訴當月第一個工作日之總人數計算。
• 前項受服務人員,指到達該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處所受服務,且非組織成員或受僱人者。
性騷擾防治準則第4條:
•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建立受理性騷擾事件申訴窗口。
• 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受理性騷 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規定處理程序及專責 處理人員或單位。
• 第一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並公 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防治性騷擾之政策宣示。 二、性騷擾之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 三、加害人懲處規定。 四、當事人隱私之保密。 五、其他性騷擾防治措施。
[公告] 澎湖縣竹灣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
澎湖縣竹灣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
一、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三、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
(一)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禁止於課堂中使用。
(二)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
(三)於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其他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四)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社群軟體、聊天通訊軟體……等,與學習活動無關之 Apps 。
(五)使用時應注意禮儀,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切勿影響他人。
(六)應遵守校園秩序,並注意使用安全,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
(七)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四、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採取以下作為:
(一)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造成同學、教師級學校之困擾,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二)未提出申請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該行動載具遊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三)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五、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的正確使用方式及視力、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
六、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公布於本校網站,修正時亦同。